發布日期:2023-03-14
冬季供暖牽涉千家萬戶,是重要的民生工程,也是“暖心工程”。目前,全國有15個?。ㄖ陛犑校嵭辛硕臼覂裙┡?。按流量計費是實現碳達峰碳中和、企業減負的有效手段。2003年,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八部委聯合發布指導意見,啟動了按計量供熱為內容的供熱改革,2010年又大力度推進。
“但目前民宅的計量收費基本沒有實質性開展,非居民用戶對計量收取熱費也望而卻步。解決好這一問題,對北方經濟的發展,特別是振興東北經濟有重要作用和意義?!?/span>何文輝表示。
因此,今年全國兩會期間,全國政協委員、黑龍江省代表何文輝提交了《關于大力推進非居民用戶按計量收取熱費的提案》。
何文輝告訴記者,按計量收取熱費目前存在這些問題:
一、對居民用戶的熱費實行計量征收不符合實際,導致計量供熱整體推進困難。實行計量供熱時對居民用戶和非居民用戶同步推進,但住宅樓存在因朝向樓層等因素導致相同用熱量得不到相同的溫度,供暖用水輸送管徑較小,熱流量表容易堵塞等問題,事實上難以推進,導致計量供熱的整體推進受到不利影響。
二、熱費構成中“基本熱價”過高。根據《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》(以下簡稱“暫行辦法”),按計量收取熱費實行兩部制,其中“基本熱價”是必須支出的費用,按照總熱價30%~60%的標準確定,“計量熱價”按實際發生額另行收取,與“基本熱價”無關聯。加之,“基本熱價”又是以按面積收費的總價為基數計算所得,而非居民建筑大多層高較高,其按面積收費中總額中含有較大比例的超高費用,這就使得“基本熱價”更高,有的甚至超過了“計量熱價”。
三、“計量熱價”內涵外延并不清晰?!坝嬃繜醿r”是由按面積收費的政府定價推導而來。很多用戶認為“基本熱價”和“計量熱價”存在重復計算,因為根據暫行辦法第八條和第九條的規定,供熱企業支出的固定資產折舊費、工資、熱損耗和各項管理費用按性質屬于“固定成本”即“基本熱價”的構成,而這些費用同時在“計量熱價”中也已經包含了。
四、沒有給供熱企業與非居民用戶間的協商定價制定相應的規則。暫行辦法第五條規定:“熱價可以由熱力企業(單位)與用戶協商確定?!睂嶋H上供熱企業與非居民用戶協商確定供熱價格,更能體現供熱與用熱之間的買賣公平,但暫行辦法只是原則地規定了可以協商,卻沒有給協商制定相應的規則或指引,由此引發的問題是,供熱企業特別是國企害怕擔責不敢協商,同時因沒有細化的規定,則出現了設租尋租等問題。
針對這些問題,何文輝提案建議:
一、實事求是取消對民宅的計量收費,大力推進對非居民用戶的計量收費?!案鶕覈壳暗膶嶋H情況,對居民用戶住宅實行按流量計費并不科學,應以實事求是的態度,轉而把精力放在推進非居民用戶按計量收費上面來,這樣才能收到實效?!?/span>
二、盡快研究出臺新的供熱管理辦法。2020年5月,國家發展改革委就擬修改的暫行辦法印發《城鎮集中供熱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(征求意見稿)》,該稿中的一些條款如取消了“基本熱價”最低占熱費總額30%的規定及“鼓勵”與非居民用戶協商定價等,較之以往有很大進步,但至今仍未見出臺。希望拿出魄力和勇氣,以實事求是的態度將這一涉及重大民生的規定制定得更科學嚴謹。
三、取消“兩部制”熱價。應取消“基本熱價”,將所有熱費成本、利潤、稅金納入“計量熱價”的范疇,徹底實現按計量收取熱費。
四、對非居民用戶也應區分情況分別定價。根據用熱建筑物的特點,非居民用戶可分為兩類:一類是單體建筑,另一類存在相鄰用戶,兩者的區分在于是否能夠接受相鄰用戶的熱傳導。這一差距的存在客觀影響供熱成本,應規定對兩類建筑的熱費分別定價,定價部門雖辛苦,但更能體現公平。
五、鼓勵協商定價并制定相應的規則。應充分鼓勵協商制定熱費價格,同時制定相應規則,使協商有章可循。